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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新特点及法律规制

2021-09-29

内容提要

 


       中国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法治实践,应当紧密契合现时研究制定《任你博》的实践需要,深度分析《任你博》与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禁止性条款有关的疑难问题,协调反思《任你博》规定的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犯罪等刑事法律条款的适用性障碍,从而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立法优化与执法司法完善。
       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素与表现形态说明,期货市场具有明显的跨市场行为,这决定了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最为重要的行为特征就是跨市场性。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结构具体表现为信息内容跨市场与交易行为跨市场。在期货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所利用的内幕信息,既包括期货合约所依托的现货市场中的重大未公开信息,又包括期货市场中的重大未公开信息。信息关联性决定了基础市场(现货市场)及其衍生市场(期货市场)中的现货商品价格与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联。因此,在立法安排上,对于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规制重点应当聚焦于市场、信息、交易等核心要素中所呈现出的跨市场性本质特征,突出期货、重大未公开性、内幕交易与跨市场性之间的关联,据此建构并优化符合期货市场特质的法律规制制度安排。同时,法律规制研究层面所要关注的期货市场特点性问题在于做空交易的信息来源,是从市场中探测的公开价格信号,还是交易者获取的不为市场知悉的重大未公开信息,或者其做空交易行为本身是一种区别于内幕交易的市场操纵行为。
       现行的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禁止性规定的立法瑕疵总体上呈现为:期货内幕信息类型不明确及其主要内容含混,期货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的界定相对模糊,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行政违法性标准与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刑事违法性标准之间存在倒挂,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在法律规则界限上存在相当的模糊性,从而导致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禁止性法律规则总体上缺少了应有的独立性以及法律规制上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必要重新解构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的基础性问题:期货市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员的实质内涵与实践边界。
       期货市场杠杆交易机制与指数信息市场影响力决定了内幕信息的判断规则必须紧扣期货市场信息独有特征并以此分析相关信息的价格影响与发生概率问题。不能否定期货市场重大未公开信息的广泛存在及其对期货产品定价的重要影响。期货市场参与者持有重大未公开信息的监管重点应是不对称信息优势滥用。
       针对跨市场内幕交易(跨越证券与期货市场),比较有效率的法律规制模式是以特定金融商品的法律性质确定案涉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规范架构以及最新的《任你博》规定来看,将基于证券的衍生品种经由《任你博》纳入期货市场监管显得更为合理。相应的,立法上明确规定,将证券作为基础资产的期货产品或者期权产品交易中,利用内幕信息的,属于期货市场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利于从跨市场视角相对全面地进行内幕交易监管。
       下列对于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运行具有重大影响力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属于期货市场内幕信息:期货交易数据信息;期货机构经营信息;期货市场综合性信息;期货监管信息;行业统计信息;价格指数信息。商品期货合约交易跨越了商品现货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合约交易跨越了金融现货与金融期货,这种多金融商品种类之间的频繁跨越,意味着期货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具有跨越性,相应就应当在法律界定上树立“从宽”界定原则而非“从窄”。对期货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中“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规定,不能将之简单等同于与金融监管有关的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关行政监管职权过程中,对于相关期货合约市场交易价格走向能够施加现实作用、影响力或者造成实际价格波动结果的,有必要将其明确规定为期货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金融行业自律监管、自律管理活动中,能够获取与金融商品市场价格具有关联性的信息的工作人员,有必要纳入期货市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畴。金融机构、大宗商品交易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者职责履行过程中的便利获取的期货市场重大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期货合约交易,如果其利用机构中未公开的现货市场生产、交易数据或者期货市场中的交易数据,从事相关期货合约交易,构成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如果利用金融机构中客户的期货持仓、资金数据信息、交易方向信息等,系该交易者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跨市场内幕交易与期货市场操纵之间的核心界限,在于市场价格波动的违法性以及案涉交易获利的违法性,是源自于行为人获取的重大未公开信息,还是行为人制造的扭曲的、人为的信息。

 


关键词:期货市场;内幕交易;内幕信息;跨市场;法律规制;期货法